促进下岗职工进中心
时间:2023-06-28 16:23:54 3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下岗职工的协议期限从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之日起计算。原劳动合同期限长于3年的,协议期限不得超过3年;原劳动合同期限等于或短于3年的,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原劳动合同的期限。

2.协议必须由企业和下岗职工本人签订,在签订协议时弄虚作假,找他人代签或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协议无效。

3.对于经企业反复动员后,仍不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3年期满后,企业也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起始日期从劳动部门认定为下岗职工之日算起。

一、上班几天公司倒闭怎么办

一.职工安置补偿办法: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采取两种安置办法,即发给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办法,职工可任选一种办法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标准的金额安排。一次性安置费,人均按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标准安排。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其经济补偿金标准,按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企业破产前上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二.提前五年退休安置办法:国有破产企业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五年,即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的退休政策。其中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可再提前五年,即男50周岁,女40周岁的退休政策。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养老金发放标准按规定适当扣减,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但可参加以后的退休待遇调整。三.下岗职工安置办法:对于在企业破产前已经进入企业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按照破产企业各类职工安置政策进行一次性安置。对破产前未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也按照关闭破产企业各类职工安置政策进行一次性安置。四.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其它单位招用的,由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现行规定续保缴费。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或未再就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依然保留。由职工本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五.离退休人员管理:国有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按规定交由地方统一管理,即由专门机构负责专项社保资金的管理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并逐渐向地方社区管理过渡。国营企业破产的具体处理过程大致如下:必须要提前通知员工,公司将进入破产程序,启动破产清算。

二、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可以怎么约定

(一)设服务期有何前提条件

1、出资招用。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发生费用,如外地人才落户。

2、培训。如员工是委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培学生,或者参与学历培训、能力培训、出国或异地培训、进(研)修、作访问学者等,企业为其支付各种学杂费、交通费、置装费和在外生活补贴。但是,职业技能培训不能作为设立服务期的培训,如上岗培训等。

3、提供其他特殊福利待遇。对此概念可做以下把握:对单位来说有出资行为,即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员工来说当是工资报酬以外的。总而言之,这种福利不是每个员工都享有的,具有特殊性。

(二)劳动合同与服务期约定是什么关系

服务期约定是在劳动合同存在和有效的前提下签订。服务期约定是劳动合同的附随合同。因此,不能不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订服务期协议。

(三)劳动合同期限少于服务期期限,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

(四)服务期赔偿如何界定

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定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又约定了服务期限的,推定服务期为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培训或特殊福利待遇的,对服务期限没有特别约定的,服务期限以不超过5年为限;服务期限和折抵方法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处理。但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已工作年限不予折抵,要求劳动者承担全部责任的,不予支持。

(五)哪些情况不能收取培训费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当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应收取培训费;培训费的赔偿也不包括进单位的“入门教育”,不包括组织调动,单位为调整人员和岗位而进行的转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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