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再入职试用期
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给公司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约定过试用期的,用人单位是不能再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确定。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只需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劳动者试用期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邮寄、录音录像等),到期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该条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理解是:人是原来的人,单位是原来的单位,同一劳动者和同一用人单位不能够约定第二次试用期。即使是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也同样要遵守此一规定。
第二种理解是: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指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延续期间,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离职后再次应聘的不在此限,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该条法律规定,首先可以分析该条的立法目的。笔者认为,试用期的约定,是作为履行较长期限合同的前提、准备。即通过试用期,企业与劳动者双方之间相互适应,对单位而言,试用期内单位无论在对员工的信任度,工作能力、业务或专业水平等均有个熟悉、了解的过程,一般情况下试用期的员工的效率业绩不可能亦不要求达到正常员工的程度。而对个人而言,试用期内赋予员工随时走人的特权,员工能否建立对单位的信任度,能否决定履行合同期等均可以以试用期对单位的认为、了解、适应等作为评判依据。因此法律规定了试用期,并且对试用期作相应限制,以防止用人单位不恰当扩大试用期而侵犯劳动者权益。试用期的长短等规定与劳动合同履行期限或履行方式有直接关系,如计时或计件等均有不同规定。
三、结论
基于上述的分析,不能绝对认定离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约定是合法或者不合法,除双方约定外,应根据劳动合同前后履行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在单位本身没有大的变化,或者员工重新回单位的岗位亦不变的前提下,再次约定试用期则违反了立法的本意,这里的试用期则达不到试用期的目的,显得没有必要。可以理解为违法。因此虽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应当考虑到双方均对劳动环境、岗位,劳动者技能等均认可,在这种情况下约定试用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如果员工离职后重新回去,如果劳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已改制,企业经营方向重大调整,员工所回单位的岗位亦需要调整,等等,则可以约定试用期。另外,劳动法虽然作为社会法,立法倾向于劳动者,但在一定程度中还要尊重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约定。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