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工发[2008]86号)“一、工伤认定:(四)职工参加本单位(本单位部门之间组织的除外)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或者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中受伤,应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也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虽未明确列举这种情况属工伤,但由于目前工伤的表现形式,法条不可能无一遗漏地进行列举,所以应当结合有关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来进行认定。由于这种情况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法院在审理中,从我国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弱者的利益为前提,以及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于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出发,一般会认定属于工伤。
全文35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