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是某集团公司营销中心的总经理,为了增加员工的团队凝聚力,经集团总部批准,杨某所在的营销中心组织了自行车骑行活动,准备骑自行车从集团总部出发,到某目的地后,再返回集团总部。营销中心要求全体人员必须参加活动,并按照出勤支付工资报酬。2011年8月14日上午7点,杨某等18个人和一辆皮卡保障车准时从集团总部出发,大约9点多钟,杨某一行人到了目的地。休息了10多分钟,杨某一行人又准备骑自行车返回集团总部,走了大约500米,前面有一辆轿车要右转,杨某刹车时突然摔倒,致使杨某右前锁骨韧带拉伤,右胸被挤了一下,右肩、右胳膊有擦伤。杨某受伤后,皮卡保障车将他送至当地医院,拍片后确定需要入院手术,住了10天的医院。
杨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一种观点认为骑行活动只是公司组织的一次娱乐活动,不是工作,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骑行活动是一种娱乐活动,但是公司组织的一项集体活动,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项内容,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人倾向于后一种观点。笔者认为所谓工作原因并非只包含自己的专职工作,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职工安排的与工作相关的各项任务,都可以视为是工作。杨某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自行车骑行活动,目的是为了增加员工的团队凝聚力,是积极投身企业文化建设的一种行为。杨某为此而受伤,可以说是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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