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
时间:2023-04-22 14:01:30 1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出售私有住房,达成以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位于****市****区****镇****村****号房地产(以下简称该房地产)出售给乙方,该房地产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面积为:****㎡,地上附着建筑物面积为****㎡。

第二条:交易成交价及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协定该房地产交易成交价为¥****(大写人民币),此价格包括房产现有的配套价格;

2、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给甲方购房定金¥****(大写人民币),购房定金于交房之日冲抵为购房款;

3、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给甲方购房款¥****(大写人民币)。

第三条:甲方的承诺、义务及责任。

1、甲方保证该房地产一切情况介绍属实,承诺和保证该房地产无任何权属或经济纠纷,权属无任何抵押与权属瑕疵。

2、甲方保证同户籍、相关亲属及房地产共有、所有人同意出售,保证该房地产出售给乙方后不得有他人向乙方合法追索。

3、甲方将房地产交付给乙方之日前迁出房产内的户口,并结清甲方使用该房地产产生的各项费用。

4、因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地产为农村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建筑,该房地产交易过户所需要的本村村民委员会、镇政府以及镇政府以上级别等有关部门审批、登记等手续,甲方应尽全力配合同乙方妥善办理完毕。

5、如果乙方购买的上述房地产可以办理房地产权证时,甲方应无偿予以积极配合,直至办理完毕。

6、乙方购买该房地产后,房地产性质无论是否变更,乙方出售该房地产时需要甲方签字时,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乙方。

7、本合同签定,甲乙双方款项付清后,该房产如遇国家征地、拆迁,所得土地补偿收益、房屋面积补偿或经济收益归乙方所有,在征地或拆迁补偿过程中如需甲方出面,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完毕。

8、在以上条款所列甲方承诺、责任与义务中,甲方不得有虚假承诺,不得在上述事宜办理过程中以任何借口拒绝乙方要求,甲方出面签字也包括该房地产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政策要求的甲方相关亲属的出面签字,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乙方义务及责任。

1、该房地产交易过户所需要的本村村民委员会、镇政府以及镇政府以上有关部门审批、登记等手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购买的上述房地产可以办理房地产权证时,产生的关于土地、房产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将该房地产交付给乙方后,乙方使用该房地产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建筑及附属设施的改动、维护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过户、交房手续的约定。

1、甲、乙双方约定于****年****月****日前到该房地产的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甲、乙双方约定于****年****月****日前办理交房手续。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延迟过户或办理交房手续,每逾期一天向守约方支付¥****元(大写人民币)作为逾期赔偿金,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逾期超过7天不配合办理过户及交房手续,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或中途无故毁约,否则其属违约。以上条款中涉及到的各项违约的赔偿方法:若甲方违约,支付给乙方¥****(大写人民币)作为违约赔偿金,并赔偿乙方已支出的与本房产交易有关的费用;若乙方违约,乙方支付给甲方¥****(大写人民币)作为违约赔偿金,甲方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已支出的与本房产交易有关的费用。

第七条:甲乙双方一切事宜的协调与通知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书面通知可以是甲乙双方互发的传真、邮件、信函以及手机短信等。

第八条:补充条款: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相关补充文件与此协议同具法律效力;如不能解决,则提请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知识关联:

农村房屋建设申请书

XX土地规划局:

我叫XXX,是XX乡XX村XX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19**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5间,**多平方米,要住**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大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也必须建新房。

农村房产证办理的法律规定

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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