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权利进行登记发证的工作。确权登记的文件包括政府批准文件、法院判决、当事人协议等。确权登记的条件包括土地使用权人符合法律规定且无争议,符合规划要求。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和颁发证书。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指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这包括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确权登记的文件包括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条件包括: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且无权申请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土地权属清晰,无权属争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程序包括:权利人提出土地确权登记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人民政府审批;颁发土地权属证书。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权登记的文件包括政府批准文件、调解书、判决、裁定、协议书等。条件包括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无权申请登记;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符合规划要求。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和颁发证书。通过确权登记,保障了农村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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