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只有一个条件,即双方协商一致。由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平等自愿,因此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十分正常的,因此解除劳动关系是正常的。谈判只有在有人提出时才能进行。虽然谈判的结果可能是和平分手和终止劳动合同,但哪一方首先提出终止请求的后果完全不同。如果工人首次要求取消合同,雇主每年不得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如果雇主首先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则应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
从这一角度来看,即使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雇主终止劳动合同也比由工人终止更有利。这样,工人可以从单位获得按工作年限确定的经济补偿。然而,这一原则并非完全僵化。在其他情况下,如果雇员因雇主的过错而被迫终止劳动合同,雇主仍应支付经济补偿。此时,工人应注意收集证据来证明雇主的过错,并实现他们最重要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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