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后的土地应该确权给谁?
时间:2023-06-02 19:16:12 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在开展土地确权颁证中,如果以转让和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的,其转让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理应给予受让方;以出租、转包方式流转的土地,其土地确权给原承包方。

最后:土地流转确权证归谁?土地流转确权证归属问题,较多的主要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等方面:

其中、地块权属

1、代耕代种

代耕代种地块的权属应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确权,即“各确各的权”。确权过程中之所以产生纠纷,主要牵涉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为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资筹劳等,他们不愿意无偿返还权属。

2、互相调田

在确权过程中,既要妥善照顾到农户的感情和利益,又要切实合乎法律、符合政策,把两者兼顾好。对于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归还、再确权”。

3、弃耕后要田

对于弃田后再要田的农户,应分情况进行处置:曾经明确放弃责任田,村委会有申请书、承认书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确权;对举家迁入设区以上城市的,可动员其放弃要地诉求,收归集体;对举家迁入小城镇的,尊重其意愿,动员其与现耕种农户协商解决,同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4、承包地被部分征用

承包地部分征收可以这样处理: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户享受的,已征面积不确权,其他未征收面积确权;由其他农户共享的,可以根据农户要求,按照现有人口重新分配未征地面积后再确权,即“先调田、再固化”。

地块面积

1、承包面积

承包面积的确定是确权工作的核心。合同面积一般应等于计税面积。如果不等,需寻找原因,剔除不合理部分或增加面积:

当合同面积大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减少和藏田两种情况,实际减少应按照小者确权,藏田应按照大者确权;

当合同面积小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增加和骗取补助两种情况,实际增加应按照大者确权,骗取补助按照小者确权。

对于剔除的不合理面积,根据确权政策,可以仍归原农户耕种,不影响使用权,但是不能确权。

2、流转地块

对于没有改变界址特征的流转地块,可以直接通过测量确权。对于失去界址的流转地块,一般只能测量整个流转地块,进行四点或多点定位,得出大地块面积。通常情况下:实测面积应等于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如果测量有溢出面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有分田面积的,根据实际分田面积分摊给农户,一般不做集体收回,不与民争利,即“先分摊、再确权”;

没有分田面积的,大于合同面积的溢出面积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3、零田

零田是指大田之外的自留地、找足地、边角地等。

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且分得清界址的,指界确权;

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分不清界址的,以原合同面积确权,溢出面积分摊农户或作为集体机动地;

没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的,不管有无界址,均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不确权。

4、宅基地、竹园

根据确权政策,宅基地、竹园抵算面积不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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