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二、除上述职责以外的职责:1、追缴出资。2、追回被侵占的财产。3、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4、特殊债权的调查与公示。5、审查申报的债权与材料的保存。6、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负有向法院提交及向债权人会议说明的职责。7、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8、监督与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9、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10、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在通过后提请法院认可。11、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2、特殊债权分配额的提存与处理。13、请求破产程序的终结与注销。三、破产管理人的权利1、聘用必要工作人员的权利。2、获取报酬的权利。3、履行上述职责对应的相应权利。
一、清算组的职责范围和具体工作
清算组的职责范围和具体工作:1、接管破产企业(人、财、物、文档、资料、印章等);2、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3、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清算组印章;4、决定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5、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6、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变现、处理、分配,出具审计等相关报告;7、审核破产债权,并制作债权清册;8、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9、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10、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11、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12、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13、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14、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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