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有下列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由于保管人原因造成仓储物损害的,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损害甚至灭失的,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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