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是指超出基本犯罪结果的被刑法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结果,它是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的另一特征,如果没有加重结果的出现,则结果加重犯不能成立。加重结果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加重结果必须是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具有危害结果的特征。其次,加重结果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没有独立犯罪意义的构成要件要素。所谓独立意义的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完整犯罪构成要件的,并且有独立法定刑的犯罪。加重结果为基本犯罪所引起,它的危害行为也是基本犯罪的危害行为,缺乏独立的危害行为,因此不具备完整的构成要件系统,不能成为独立意义的犯罪,只能依附于基本犯罪。再次,加重结果超越于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价的重的结果,这种超越性就是它不属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内的任一要素,虽说是超越了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并没有改变基本犯罪的犯罪性质,仍不具有独立的犯罪意义。
必须是可归责于行为人的结果
也就是说,加重结果应当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对该结果的发生既无故意,又无过失,或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内在归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的结果,就不应归责于行为人。只有可归责于行为人的结果,才能成为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
刑法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法定刑
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必须是被刑法规定有加重法定刑的结果。所谓加重法定刑是指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至少重于基本罪的法定刑,否则,就谈不上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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