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指出于一个犯罪故意,而又发生了犯罪分子能预见却未预见的其他更严重的结果,或者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行为。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须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这种结果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致。(二)加重结果的发生是犯罪分子可能预见,而又未预见的。
结果加重犯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由于犯罪结果加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43条第2款对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处罚,就是这种情况。(二)犯罪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对犯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50条对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79条对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82条对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罚。都是这种情况。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其犯罪结果,所引起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作了加重刑罚
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是依照刑法相应的条款的量刑幅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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