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户抢劫是不是结果加重犯
入户抢劫是结果加重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八种加重犯罪情节如下: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如下: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三、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是什么
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是指超出基本犯罪结果的被刑法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结果,它是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的另一特征,如果没有加重结果的出现,则结果加重犯不能成立。
加重结果具有以下特点:
1.加重结果必须是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具有危害结果的特征。
2.加重结果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没有独立犯罪意义的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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