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经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规定医疗期内的疾病或非工伤
(4)女员工怀孕、分娩和哺乳期
(5)从法定退休年龄起,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不足5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劳动者在上述情形下等待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非法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雇员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雇主应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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