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劳动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规定,如果员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规定终止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劳动部(1995)233号文件的规定,这里的损失包括:(1)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由双方约定处理(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这里主要讲约定的违约金。在实践中,由于《劳动法》没有规定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最高金额和具体金额,因此双方可以约定较高的违约金。这个有约束力吗?应该对此进行详细分析。一般来说,为了保护工人的利益,一般不支持过度补偿。他们大多考虑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以实际的补偿为原则,即违约金与单位的实际损失相符:
是否可以自愿辞职?如果雇主有过错,如第38条:“如果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本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6)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立即终止劳动合同。”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辞职,并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2.如果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辞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补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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