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在沪上某上市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工作了约7年,收入不菲。2013年7月,她怀上了小宝宝,计划赴美国生产。孙女士在产检中查出患有“妊娠糖尿病”,但是公司未执行产前假规定,于是从2013年7月开始,孙女士连着请了12次病假。2014年1月23日,孙女士前往美国待产。
2014年3月12日,在距离孙女士预产期还有10天的时候,身处大洋彼岸的她收到了公司的一纸开除通知,理由是孙女士没有如实提供病假单。因为孙女士2014年1月23日人已在美国,可是2月19日,孙女士却向公司提交了在沪上某民营医院“检查”的证明。原来,孙女士的母亲在这家医院当医生,是她请同事代为开具的。病假条开具的假期长达30日,而患者又不在场,这些都不符合相关规定,明显造假。
另外,孙女士向公司请假获批的出访事由是旅游,但实际是去美国生孩子;她申请出访时间是2014年1月30日至2月5日,停留7天,实际出国时间为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5月2日。公司认为,孙女士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考勤管理规定,实际构成旷工;因私出国行为与其申请不符,严重违反公司关于出境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孙女士认为,当时自己已临近生产,又患有妊娠糖尿病,这种情况下,委托家人代开病假单合情合理。即便形式上存有瑕疵,也不足以构成严重违纪。由于不服仲裁裁决,孙女士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但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一
职工请病假是否需要单位批准?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当然,企业有权对病假证明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但是这种审核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核。
有的HR讲:某女职工病假单上对于病因只写“孕十四周”,这又不是病,我看她精神还好,我就不批准她休息,可以吗?不可以。由于员工是否生病、疾病严重程度、是否需要停工休息治疗必须是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才能判定而非用人单位,因此医生开具的病假单是员工休病假的依据。
对于员工的病假申请,公司仅仅有权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只要员工提供了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单,公司一般就必须准假。当然,单位可以对于员工办理病假的手续作出规范,包括申请病假的时间、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等程序性要求。
首先,申请人必须亲自就诊,禁止委托他人代为就诊,或代开病假单。特殊情况下确需委托他人代为就诊,或代开病假单的,必须如实向单位书面说明,否则视为严重违纪。
其次,一般慢性疾病的病假申请,员工应当提前一到两个工作日填写病假申请单,并在看病后由本人亲自到公司提交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建议单等。在突发疾病急诊、急性病以及住院治疗的特殊例外情形下,应即时电话告知单位具体情况,企业应允许员工先行就诊,事后由本人亲自到公司提交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建议单等。员工在病假结束时疾病未愈,需要继续申请病假的,应当按照程序在病假结束前续假。
第三,无论是事前请病假,还是特殊情况事后补请病假,原则上都应当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到单位申请办理病假手续,禁止其他同事或亲友随意代为请病假。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人不能动弹等。
有人问:用人单位可以规定凭指定医院证明才能批准请病假吗?员工患病时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适合的医疗机构就诊,对于本市正规医院至少是纳入医疗保险关系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用人单位都应批准。有的单位规定员工只有凭二级(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才可请病假,而对于三级(街道)医院的证明不予认可,这是不妥的,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还鼓励参保人员到三级医院就诊。
还有人问:用人单位可以规定请病假还须附上挂号单、医药费单据和诊断证明等附属材料吗?应当说,由于单位对于病假证明有进行审核的权力,这种规定无可厚非。实践中有的病假单是合法医生开具的真实病假单,但是需要休息治疗的情况与病情不对应,用人单位要求提交具体的附上挂号单、医药费单据和诊断证明等附属材料等详细资料,比对病假单进行分析,必要时可以请教专业人士或者去医院调查。若认为医院医生存在乱开病假条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医院的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但是员工偶尔生点小病,用人单位就要费力审核那么多材料,有必要吗?建议用人单位可规定一般情况下,员工只需将病假单提交给用人单位即可,无须提供挂号单、医药费单据和诊断证明等附属材料。但当请长病假或用人单位有疑问时,可要求劳动者提交附属材料,劳动者有义务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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