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
时间:2023-07-06 22:32:29 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是归受托人所有。作品的内容和形式都依据委托合同的要求。委托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1、它不完全是作者个人的自由意志创作的,要受委托人特定要求的约束;

2、作品的原件所有权一般归委托人,而著作权归属可另行约定;

3、它一般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为完成本职工作而创作的.而是由本单位以外的人创作完成的。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委托作品,是根据他人委托而创作完成的作品。委托作品的创作,是作者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合同规定而履行义务。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答疑

网友提问: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答:

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会约定,受托人创作完成作品后应当提供给委托人使用,而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并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实践中,认定委托作品时需要注意,如果受托人接受了委托但是没有进行创作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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