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者署笔名的情况下,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可以提供如下证据:
(一)标有作者真实姓名的作品原件、使用合同以及有关的其他记载,可以表明作者真实姓名和假名的对应关系,起到证明权利人身份的作用。但随着创作作品的方式不断变化,作品原稿和原件的含义越来越模糊,且还需要他人予以支持和证明,例如公证或律师见证等。
(二)发放稿费通知及稿费汇款单。但是目前发放稿酬的模式一般都是通过银行汇款,没有其它直接的书信或电邮来往,从而作者不能举证证明出版单位给付的到底是否是稿酬,以及是哪篇文章的稿酬,进而不能认定作者的真实姓名与笔名代表的是同一人,所以造成举证不力,导致败诉。因此,建议作者尽量用邮件的方式或书信的方式投稿,并且要求杂志社在采用稿件后发送书面通知,写清作者笔名与证件上的名字以及稿酬发放情况,这样对作者维权将起到很好的铺垫作用,从而有助于解决笔名、真名的无法同一问题。
(三)首发刊物的出版单位的证明。该证明应当表述清楚,且加盖公章。
(四)第三方出具著作权登记证书。与其他证据相比较,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最为简便有效的证据。著作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可以将有关作品的主要事项根据要求进行登记。登记事项中包括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姓名、作品首次发表(或创作完成)日期等内容。登记机构将记载上述主要事项的登记证书发给作品登记的申请人。由著作权登记机构登记记载作品主要的事项并发证书,为权利人证明著作权提供了极大便利。
笔名、艺名等受法律保护吗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可以参照姓名权、名称权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笔名、艺名等的保护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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