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单位,即委托人,因为这类作品通常由单位交付,由特定的工作人员完成,即使由工作人员完成,也利用了单位提供的便利,或者接受委托的
一般职务作品是本单位工作人员为完成本单位任务创作的文艺作品。工作任务是指单位职工在完成工作后两年内应当在本单位履行的职责,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允许第三人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但作品完成后两年内,单位未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作品的,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第三方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作品完成后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允许第三方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作品的完成期限为二年,自作者将作品交付单位之日起计算。
中国著作权法将职务作品定义为“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而制作的作品”。由于“工作任务”过于笼统,容易产生歧义,人们对工作的理解不一致。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弥补,即:,《著作权法》关于服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法人或者组织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该作品应当属于作者责任范围的法律特征应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责任范围必须由劳动合同或者有关规定直接确定;另一方面,作者创作的作品应直接关系到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业务
在职务作品的认定上,应严格界定“责任范围”,否则,大量的个人作品将归入职务作品,这不仅打击了创作者的积极性,也反映了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公。在判断职务作品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以下因素:
(1)职务作品和作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创作。作品的创作不同于产品的生产(制作产品时,无论任务完成与否,生产者在一天工作时间届满后都可以离职)。作品的创作过程是一个连续的心理过程,也是一个连续的写作过程。有时,在工作时间创作一部作品只是一个初步的想法,但在工作时间之外仍然是不可抗拒的,所以这个想法是以一定的客观形式实现的,作品也会得到进一步的提炼和加工。这样,我们就很难判断作品的构思和创作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因此,不能(也不能)以工作时间作为判断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的标准;(2)职务作品与作者是否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的关系。事实上,许多工作,特别是社科工作,几乎不需要使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属于职务工作;另一方面,一些作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的作品,不一定是官方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是委托工程或其他类型的工程。因此,我们不能以物质技术条件来判断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综上所述,职务作品的第二个法律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责任范围。只有作者在劳动合同(或者单位规章制度、长期工作计划或者其他必须由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的规定)规定的作者职责范围内创作的作品,才是正式作品。我们决不能把一些超出这一范围的作品列入官方作品。否则,不利于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权益,也会严重削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非常重视植物型作品,主要是因为植物型作品涉及到两个不同的人员,即委托人,雇主和特定的创作者,工人,但在任何情况下,工人都可以得到一定的报酬,我能为我的作品获得稿费吗?公司有权在作品上签字吗?谁拥有作品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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