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的创作基础是委托合同,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作品应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实现委托人使用作品的目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须注意的是,以下两种作品不同于委托作品,其著作权归属有自己特定的规则:一是除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其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二是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根据法律,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就著作权的所有权达成协议;没有特别协议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同时,受托人也可能有一定的限制,如按照约定向委托人提供委托工作,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
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看,中国版权法规定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就著作权的所有权达成协议。一方面,这是为了尊重作者的意愿,即受托人,另一方面,方便委托人有效利用作品。
然而,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同意,他们的所有权仅限于作品的财产权,而不是作者的个人权利。版权人格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2、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协议,法律规定版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来完成工作,并且是委托工作的作者。根据保护作者和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版权应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给予受托人。
当然,受托人对著作权的享有也受到以下限制:
(1)受托人须按照协议将受委托作品提供予委托人使用。客户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商定的使用范围,客户可以在创作的特定目的内免费使用它。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艺术摄影公司为了垄断未来的印刷客户的照片业务,借口艺术的客户拥有版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负面照片。对于这种行为,客户可以承担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版权须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适当使用。例如,委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志后,无论委托人是否注册商标,都不得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停止委托人在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商标。也不能允许客户的竞争对手使用徽标。
三、注意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以下两个案件的着作权有其特殊性。每个人都必须注意:
(1)以作者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其著作权属于作者或者发言者。演讲者或者主持人可以按照约定给予作者适当的报酬。
(2)凡双方同意以某人的经验为题材完成自传体作品,如双方不同意将该版权归属,则该版权须由作出该纪录的人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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