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著作权属于谁
时间:2023-06-23 20:41:44 1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在体现了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应当通过双方合同约定,如果没有作明确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一、著作权一般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有11种:(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行为;(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行为;(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软件著作权可以模仿吗?

软件著作权不可以模仿。符合下列条件的模仿作品属于侵犯作者作权:

1、侵权标的应当在作权法保护范围内;

2、排权利必须明确保护作权法;

3、被害人必须有著作权;

4、受害人必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即侵犯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项特殊权利;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辩护。

模仿作品可能属于抄袭、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者其他作权人授权,将别人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作品发表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作权。侵犯作权是指违反作权法侵犯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一切行为。因此,模仿作品的人应当承担上述要件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造成财产或者非财产损失的,属于侵犯著作权。

三、电影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电影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但电影影视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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