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效力有:
一、物权的支配效力。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
2、物权请求权。
如何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
签订的合同,当事人有相应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就有效。而物权的效力,依据物的类型而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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