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效力与物权的履行
时间:2023-05-08 09:40:13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债权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且该标的物上存在物权时,无论物权如何设定,都优先于债权。如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动产出售给乙方,在标的物交付前,将该动产出售给丙方,并实际交付标的物,则虽为逾期买受人,但因标的物已交付而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当然优先于第一买受人乙方所享有的债权。在房地产交易中,如果后一买受人已经办理了权属登记,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和公信的原则,即使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第三买受人前买受人,后买受人也可以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优先于前买受人的债权。虽然特定物已成为出售、赠与、出借等债权清偿的标的物,但该物上存在有限物权的,无论该物权是在债权发生之前设立的,还是在债权发生之后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人不得要求实际所有人交付或者转让财产,也不得转移财产。第二,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有限物权按控制标的物的标准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用益物权中,当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就担保物权而言,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债权未清偿时,担保物权持有人可以申请拍卖担保物,实现担保物权。无论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拍卖标的物上担保物权人取得的价款优先于一般债权。尽管物权具有优先权,但凡事都有例外。对于物权,也可以在不违反租赁的情况下出售。此外,如果当事人已向房管局申请预告登记,也可以对当事人的物权进行限制。但如果通知登记丧失法律效力,行为人可以选择处分其财产。如果要处分物权,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双方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动产需要交付,不动产需要转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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