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之为物权的优先权,其核心含义在于指出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存在着多个互相抵触的权利时,那些效力较强者将排挤或阻止效力较弱者的实现。这种效力的区别不仅体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同时也反映在物权与物权之间。物权的优先效力实际上包含了两大方面:首先,当物权与债权共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时,物权将优先于债权得到保护;其次,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存在着多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将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得到保障。这意味着,物权之间同样存在着优先效力的问题。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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