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物权有有追及力,而保证债权没有追及力。所谓追及力是指不管担保物发生何种变动,被何人占有,权利人追及标的物对之行使权利,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保证债权是对人的请求权,不具有物上追及力。
(2)担保物权具有排他性,保证债权有相容性。排他性如同一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实现的先后是有次序的;而债权是平等相容的,不论成立先后、数额大小,平等受偿,不足以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物保和保证的共性和区别也体现在相关法律规范中,进而影响到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实践。
预抵押登记有无担保物权效力
预抵押登记有担保物权效力。预抵押登记制度,就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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