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部门自产自用的城市建设材料应当缴纳增值税,依据有四点: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城建部门自产自用地面砖、石条等城市建设材料,虽然不是对外销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这里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一方面,城镇街道地面铺设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另一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及《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规定,城镇街道两侧的地面属于代码035“台、站、码头、道路”中的构筑物范畴,因此,用于建设城镇街道两侧地面的材料就是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应当按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二是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因此,城建部门所属地面砖、石条厂生产城市建设材料用于城镇街道地面铺设亦应缴纳增值税。
三是新增值税条例、细则颁布后,国家补充了一些减免税优惠政策,但没有用财政资金进行生产可以免征增值税这方面的规定。
四是增值税是流转税,流转税是按法定流转额征税,不管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资金来源如何。因此,城建部门用财政资金生产的地砖、石条等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除非国家今后有专门的批准文件。
全文7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