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第364号令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一)利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的,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成年人、儿童从事童工劳动,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处以每名童工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为:(一)使用童工的单位,具体罚款标准由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二)职业介绍所或者其他单位为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少年介绍工作的,对未满16周岁的童工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1500-3000元罚款(一)多次(两次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二)长期(三个月以上)使用或者使用一次(三个月以上)以上的,以下同)童工
(3)多次或一次引进一名以上童工
(4)多次出具虚假的童工证明
第二,使用童工的补救措施
<2.向当地劳动局报告,尽快安排健康检查;如果有疾病,应安排治疗直至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不能终止与童工的雇佣关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忽视童工未来的安全和生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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