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或另一方同意履行其义务。自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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