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从何而来
时间:2023-05-07 15:51:08 4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岗位工资”,加班费应按各种工资的总和计算支付,不能按“基本工资”的单个项目计算,“岗位工资”或“岗位工资”

<2.劳动合同对工资数额没有明确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以实际工资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规定具体范围的说明》中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实际工资可以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在确定员工日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扣除加班工资、伙食补贴和劳动保护补贴,不能计入计算

,计件工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通知》的规定折算,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法定时间内计件工资的单价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条例》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以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加班费不得低于休息日工资的150%。

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工资不低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200%: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元旦、周年休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的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也就是说:

(1)新年,休息1天(1月1日)

(2)春节,休息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休息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休息3天(10月1日、2日、3日)

换句话说,上述日期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日期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即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加班费不得低于工资的300%,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经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支付不低于其法定工作时间单价的150%、200%和300%的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视为延长工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依照本规定支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不得执行上述规定p>纵观人类发展史,劳动是人类进化不可缺少的工具,劳动人民的劳动是崇高的、不可侵犯的。我国对人工成本的相关规定比较严格。劳动人民应当熟悉有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有任何疑问,我们会有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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