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否会让处罚变得更加严厉?
时间:2023-06-30 18:44:41 4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一般不会加重处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可以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或确认等决定。当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提出复议是被处罚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机关不能因没有主张复议权而加重处罚。

根据我们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而言,行政复议一般是不会加重处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根据案情不同,会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确认等决定,在对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此时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行政复议。因为这样对没提出复议申请的当事人显然不公平,提出复议是被处罚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机关不能因没有主张复议权而加重处罚。

行政复议撤销后还可以加重处罚吗

行政复议后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是不会再处罚的,更不会存在加重处罚的情形。《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确立了行政复议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该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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