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于其他债权。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工程款的优先权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条款明确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从而保证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需要。但笔者认为,该期限起算日的设定标准既与相关法律冲突,又不利于保证承包人实现优先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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