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段内容主要介绍了各种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税收优先权、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相关司法费用的优先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权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特定情形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以及多个担保物权的优先问题,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1.税收优先权: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纳税人应当优先缴纳所欠的税款,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则无权要求纳税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2.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使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也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相关司法费用的优先权:在涉及司法程序的案件中,相关当事人有权优先承担司法费用,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4.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权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时,应当优先确保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权,而抵押担保物权则需在其他权利得到满足后才能行使。
5.船舶优先权:在船舶抵押贷款中,船舶优先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担保物权,如土地使用权、股权等。
6.特定情形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在特定情况下,如房屋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则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房屋,而抵押物权则需在其他权利得到满足后才能行使。
9、多个担保物权的优先问题,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税 收 优 先 权 : 纳 税 人 优 先 缴 纳 所 欠 税 款 , 政 府 机 关 无 权 要 求 提 供 担 保 或 保 全 措 施 。
税收优先权是指纳税人优先缴纳所欠税款,这是现代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经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政府机关在必要时是有权要求提供担保或保全措施的,税收优先权并不绝对。
以上内容阐述了税收优先权、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相关司法费用的优先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权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以及特定情形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等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各方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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