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应当是留置权优先,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同意动产被设立了质押权和抵押权,该动产同时又被留置的,留置人优先受偿,然后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
一、留置的条件和情形有哪些
留置权产生的条件如下:
产生留置权有: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有有关;
3、债权必须在清偿期内到期。
消灭留置权有: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而不是留置担保而被淘汰;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4、因失去占有而消灭。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从合同成立时生效吗
是的。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在抵押物上享有他物权(如留置权、质权或其他抵押权)时,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而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则取得了这种对抗效力。
三、留置权适用于保管合同吗
留置权适用于保管合同。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优先受偿动产的权利。此时,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合同、基本施工合同中的建筑安装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此外,基本不允许在合同中采用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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