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质押留置权谁优先获得赔偿权利
抵押质押留置权应当是留置权优先获得赔偿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同意动产被设立了质押权和抵押权,该动产同时又被留置的,留置人优先受偿,然后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质押和留置权有何不同之处
抵押质押和留置权有以下不同之处:
1.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包括不动产;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2.占有的条件不同:
留置权和质权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抵押权不以转移占有为要件。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性质不同:
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4.其它。
三、抵押权担保的期限
抵押担保的期间需要保证人与债权人进行约定,并未限制时间。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免除保证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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