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后于质押权登记谁优先
抵押权后于质押权登记,质押权优先。
同一动产上存在两个可以并存担保物权:一是抵押权,二是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便是《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购置款抵押权,也不得优先于留置权。
另外,我国一些单行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二、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三、优先受偿的抵押财产有哪些
(一)允许抵押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允许抵押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不动产、不动产他物权、动产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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