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哪里做职业病鉴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此处的“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此处的“诊断机构”是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条件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职业病诊断资格医师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是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而不宜寻求其他机构再次诊断。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劳动者没有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诊断机构的,所作的职业病诊断无效。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法律规定的职业病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具体包括如下:
(一)尘肺。具体包括: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炭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具体包括: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怀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具体包括: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碳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已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含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怀急性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具体包括: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具体包括: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具体包括: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怀皮肤灼伤;
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具体包括: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具体包括: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具体包括: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具体包括:
1、金属烟热;
2、职业性哮喘;
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棉尘病;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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