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应当按照黑合同结算还是应当按照白合同结算,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没有法律规定。经常有承发包双方因为施工合同的工程价款、工期等问题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承包方拿了一份合同,要求按照经过招投标并且经过备案的白合同进行结算;发包方也拿了一份合同,要求按照双方实际履行的黑合同进行结算。两份合同都盖了章,都是真实的,这就是黑白合同。
更有意思的是,有的法院判决按照黑合同进行结算。理由是,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白合同只是为了通过备案,双方当事人没有履行白合同,怎么能够按照一个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呢,于是判决按照黑合同结算。有的法院与此相反,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黑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黑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判决按照白合同进行结算。可见,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法院处理黑白合同的结算问题无法可依。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这个问题了。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因黑白合同引起的纠纷
黑白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送至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叫白合同,只供登记用。双方私下留存的叫黑合同,作为交易的真实成交价格。按相关规定,在因黑白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原则上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但是要特别注意,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
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全面,因为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一定有先后,可能是同时签订的。如果一定要以后一份合同为准的话,这时就会难以认定哪一份合同是后一份合同。所以关键是要证明哪一份合同的价格才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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