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一、后履行抗辩权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
三、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即没有先履行义务但已到履行期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一、这三种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二、合同不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不按抗辩权的建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债务必须因同一双重合同而发生。只有当双方互相对待付款,一方不履行,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时,才有必要产生另一种力量来履行辩护权;
2、合同的履行必须有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抗辩权,前提是权利人有先履行义务;
3、履行方必须掌握履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即提前履行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没有确切证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债务有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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