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某种方面来说,这可以视为是对开发商土地及房产暴利在税收上重点清算和稽查的开始。
当初国务院发布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房市调控的国十条后,一些有相当影响的房地产大鳄就曾宣称:新政对他们影响不大,因为在2009年房价暴涨后,开发商不差钱。但是开发商似乎都忘了,一些开发商的暴富,往往是建立在集体偷税的基础上的。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土地增值税。
早在4月份国十条出台前,就有媒体引自一份未公开的政协提案显示,从2005年到2009年土地增值税共流失2.52万亿。而在开发商最暴富的2009年,他们一年从商品住房中所攫取的暴利为1.8万亿元左右。所以,如果中央真正下定决心对开发商的土地增值税进行彻底的清算,部分开发商就有可能由不差钱变得很差钱。降价清仓、回笼资金,缴纳所欠多年的数万亿元土地增值税,就可能成为开发商迫不得已的唯一选择。
有的人会担心,土地增值税将通过开发商转嫁到买房人身上。其实,这样的担忧源于对土地增值税的误解。因为土地增值税征收的多少,只取决于开发商的暴利程度。按照1993年就出台的国务院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由此不难推算出,这几年中某些六七千元涨至两三万元的高价楼盘,开发商一半左右的暴利必须上交。
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开发商在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后,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这需要从我国的社会制度及国家的根本大法上去认知。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的土地资源,包括土地的使用权,绝不允许任何人通过买卖来攫取暴利。国务院在上世纪90年代初出台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其基本的立足点就是来源于此。开发商仅仅是一个房产的操作者,而不是所有者。
以制度和宪法的视角,重新审视开发商和土地增值税,就可看到,土地增值税是制衡开发商暴利的核武器。当然,这个核武器是虚晃一枪,还是真刀真枪,关键还是掌握在政策执行者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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