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回避包括三种类型:职务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一、职务回避。所谓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实行职务回避,有利于防止亲属间相互干扰、相互利用,有利于实现机关的科学管理,使公务员做到秉公办事。
二、地域回避。地域回避是指对公务员原籍任职方面所作的限制规定。《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担任县、乡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如县长、副县长、乡长、副乡长等,均不得在原籍任职。实行地域回避,可以避开本籍亲友对公务可能造成的干扰,为公务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以保证其秉公办事,廉洁奉公。
三、公务回避。公务回避,是指对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所处理的问题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某种亲属关系的人员时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实行公务回避,一方面可以避免公务员徇私舞弊,或由于个人偏见、碍于情面引起不公正处理,一方面可以避免嫌疑,树立公正无私的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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