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回避情形
时间:2024-01-05 11:50:28 1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务员任职回避是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的限制。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回避范围包括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变通执行回避制度较少,只有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规定。

公务员任职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在任职回避中,对亲属关系作了一定的范围界定,对于足以产生实际影响的亲属关系的,必须执行职务回避。职务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包括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现实中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到可以变通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较少,考虑到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才可以对任职回避作变通规定。

公务员回避原则与应用

公务员回避原则与应用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遵循的一套规范和操作方式。回避原则要求公务员在特定情形下远离可能引发利益冲突或损害公正性的场景,以保证公务活动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廉洁性。公务员应遵循回避原则,避免参与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如亲属关系、经济利益等。在实际应用中,公务员需要了解回避原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件,并且在遇到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情形时,主动申报回避,以确保公务活动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公务员回避原则与应用的有效实施,有助于提升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增强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和形象。

公务员回避原则与应用,旨在确保公务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廉洁。回避原则要求公务员在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远离,如亲属关系、经济利益等。公务员应主动申报回避,遵循适用范围与条件,以维护公共利益、提升职业道德水平。有效实施回避原则有助于增强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和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

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七条 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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