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职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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