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劳动合同法》所作出的上述规定,一方面扩大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劳动者工作不满半年的,也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另一方面限制了高收人者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而且是从金额和补偿年限上进行双重限制。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眷苒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这里就存在着一个经济补偿的年限如何计算,以及法律如何衔接的问题。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这样一来,在新法和旧法规定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就会产生计算方式和计算结果上的不同;而且在实践中,有关部门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明。
北京时开劳动纠纷律师认为比较恰当的处理方式是:对于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和实施后的规定均需要支付经济偿金的,则工作年限一起计算;对于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需要支付的而根据实施后的规定不需要支付的,则只计算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对于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不需要支付的而根据实施后的规定需要支付的,则只计算实施后的工作年限。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规定需要支付的,实施后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实施后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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