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具有以下特征
时间:2023-02-27 16:10:26 1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行为:

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这里,须区分这样几个概念:投标报价、标底和标价。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价位。

一、串通投标案有未遂吗

在刑罚上,犯罪是存在既遂和未遂之分的,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串通投标的目的,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的,是未遂,但是仍然需要进行定罪量刑。

犯罪是存在既遂和未遂之分的,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串通投标的目的,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的,是未遂,但是仍然需要进行定罪量刑。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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