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有权对工资支付进行监督。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第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有下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赔偿:(一)无故扣减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二)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三)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工资。执行经济补偿标准第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工资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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