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消灭的情况
时间:2023-05-02 19:52:56 4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役权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或者合同,滥用地役权;(二)有偿使用地役权,在约定的缴费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未缴费的。以下是地役权消灭的一些特殊原因:

1。由于地役权的主观占有和客观占有的特点,无论是地役权的丧失还是地役权的丧失,土地的丧失都是地役权的消灭。没有必要用劳役来代替劳役。因为地役权的功能是满足需要地役权的人的需要,如果地役权不再需要使用地役权,那么地役权就应当消灭。原因同上。

4。地役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被地役权人放弃。地役权人放弃地役权的,地役权消灭。

5,存在期届满或其他预定原因的发生。地役权有期限的,期限届满的地役权消灭;地役权设立合同附有终止条件的,在条件具备时,地役权也消灭。土地被征用了。

7。地役权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地役权合同终止。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撤销权人可以直接行使撤销权,消灭地役权。地役权,地役权合同有本条规定的两种法定事由的,地役权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随之消灭。1。违反法律或合同,滥用地役权。地役权成立后,地役权人和地役权人不得擅自解除地役权合同。但是,地役权人违反法律或者合同的,法律赋予地役权人终止地役权合同的权利。地役权人超越土地使用范围,不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地役权的,属于滥用地役权。2有偿使用地役权,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在合理期限内催交两次后仍未支付的。地役权合同通常是有偿的,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地役权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地役权人支付租金的,地役权人在地役权人确定的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仍不履行支付义务,表明地役权人未善意履行合同,或者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地役权人应当终止合同债权人可以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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