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因什么情况而消灭
动产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即可因物权和担保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消灭,又可因特有的消灭原因而消灭。动产质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被担保债权的消灭
动产质权为担保债权而存在,与所担保债权共命运。债权消灭的,质权消灭。担保债权可因清偿、混同、抵销、债务更新原因等消灭,故上述原因也可导致动产质权的消灭。
(二)质权的抛弃及质物的任意返还
质权为质权人的财产权利,质权人有权抛弃质权。在质权人绝对抛弃其质权时,质权当然因抛弃而消灭。质权人任意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或者质物所有人的,质权消灭。动产质权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存在和存续要件的,并且质权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设定。只要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或者质物所有人,不论其返还的目的如何,质权均消灭。出质人或质物所有人占有质物的,推定质权人已向其返还质物。
(三)质物占有的丧失
质物占有的丧失,从广义上说,包括质物的任意返还,这里仅指质权人因质物遗失、被盗、被侵夺等原因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在质物丧失的情形下,因第三人的行为为分割质权,质权人得基于质权请求不法占有质物的第三人返还质物,所以质权并不因此而消灭。若质物已为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质权人不能请求返还质物时,则质权消灭。
(四)质物的灭失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物被征用的,质权也灭失,但若质物被征用受有补偿金时,质权人得于补偿金上发生物上代位,即补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质物被没收时,因为质物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质权也应消灭。
(五)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物上保证人同意
出质人为债务人的,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出质人仍以其质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出质人书面同意的,出质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出质人为第三人时,若债权人许可债务人将全部债务转让而又未以出质人书面同意的,质权消灭;
(六)质权的实现
质权人一经实现质权,质权的目的达到,质权当然消灭。质权实现后,即使质权人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其质权也不再存在,其未能受偿的债权成为普通债权,得以也只能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清偿。
(七)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
出质人与质权人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权的期限。在当事人就质权约定有存续期间时,质权得因其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
二、质物的保管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质权人违反保管义务的责任应为过错推定责任。只要质物在质权人占有期间发生灭失或者毁损,出质人就得要求质权人承担责任,质权人得以自己已尽妥善保管并无过错予以抗辩。质权人的保管是否妥善应由质权人负举证责任。
三、留置质物的权利
由于质权人占有质物,是质权存续的条件,因此,质权人于其债权受偿前对其占有的质物有留置的权利。只要其债权未受清偿,质权人即可以拒绝一切人关于返还质物的请求。质权人对质物的留置权与留置权人的留置权是不同的,质权人留置质物并非质权的主要效力,其不过是维持质权的存续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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