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中介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买卖双方与中介机构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中介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中介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二、中介合同有什么特征
1、中介合同是由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的合同。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中介人无关,中介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中介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中介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中介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三、买方看房以后找其他中介代办属于跳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对中介合同的定义可知,中介提供中介服务的核心内容是向客户提供售房信息并为签订买卖合同提供媒介服务。衡量买方是否为“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与卖方达成了房屋买卖交易。
买方在获取了房源信息后撇开了原提供该信息的中介公司,找其他中介公司代办过户手续,其中代办手续的中介公司实际上并没有向买方提供房源信息及交易机会,而仅仅是跟进及代为办理的交易手续。代办手续不属于中介的范畴。因此买方看完房获取了房源信息后,找其他中介公司代办过户手续,并以此为由规避中介服务费的做法是损害中介公司利益行为,应当认定其为“跳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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