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属于跳单。
“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
(二)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
(三)委托人绕开了中介人私自签订合同或者委托其他中介人与卖方签订合同。
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如果已经和中介签订了相关的找房合同或者这个房子是中介“独家”房源的话,在看完房子后的一段时间里,只要发生交易行为,都应该算中介的。也就是说跳单违法,即使跳过中介和房主签了合同,也需要给中介相应的报酬。
律师补充:
有些人可能觉得绕过中介,直接和房主谈顶多算“道德问题”,其实并不是。买卖双方“跳单”的行为,是不尊重中介公司的劳动成果、有悖于诚实守信原则的违约行为。跳单行为本身是可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大家想节省开支可以从其它方面入手,比如跟中介谈判降低中介费或想办法谈低房屋价格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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