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法律效果与影响
时间:2023-09-19 23:40:05 4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赠与合同的特征包括:1。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行为。2.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3. 赠与合同具有单务性。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它是一种无偿行为,赠与人不需向受赠人支付任何费用;其次,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赠与事项及赠与财产的具体内容,并达成一致;最后,赠与合同具有单务性,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财产,而受赠人则有义务接受赠与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总之,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自愿、无偿、诺成、单务的合同。

赠 与 合 同 的 特 征

赠与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这意味着赠与人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从而使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其次,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受赠人在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同时,不需要向赠与人给付任何对价,即受赠人纯获利益;第三,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负有给付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享有接受财产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最后,赠与合同既有诺成合同的特点,又有实践合同的特点,一般地,赠与合同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时成立,不要求以接受赠与物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从而表现为诺成合同的特点。但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可以赠与物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使得这部分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行为,属于诺成合同。它具有单务性和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特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转移财产所有权、无偿性、单务性、诺成性(除特别约定外)、实践性(特别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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